发文单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6-7-31
执行日期:2006-7-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提醒各地、有关部门加强防雷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我省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我省属雷暴活动和雷电灾害较重的省份。雷电灾害具有突发性、毁灭性特点,涉及到各行各业与千家万户,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 在基层社区、林区、乡村、学校等开展经常性、广泛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要加强对偏远农村的防雷科普知识宣传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短信等媒体,大力宣传雷电防御科普知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消除群众迷信和恐惧心理,增强防雷安全意识,提高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有效减少雷电灾害影响和损失。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