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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07-28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内政办字〔2006〕238号

发布日期:2006-7-28

执行日期:2006-7-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明显多于往年,雷电灾害作为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因雷电造成的灾害和损失。建立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做好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联系本地区防雷工作的实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有关防雷减灾知识和 建设,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地方防雷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促进防雷减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六、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做好灾害调查鉴定和相关信息上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本地区的防雷减灾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防雷减灾责任制、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和雷电灾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同防雷减灾重点行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合作,切实履行防雷社会管理职责。雷电灾害发生后,气象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相关信息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

  2006年7月28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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