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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工作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6-07-28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黑政办明传[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7-28

执行日期:2006-7-28

生效日期:1900-1-1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极端天气多发,降水频繁,降水量与历年同期相比明显偏多,部分地区遭受暴雨袭击,部分县(市)发生了洪涝灾害,一些中小河流、中小水库出现重大险情。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防汛工作,及时作出重要批示和部署,各地市主要负责同志亲临一线,积极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目前,我省已进入防汛关键时期,据气象部门预测,8月份局部暴雨仍然偏多,防汛形势依然严峻,而且台风对我省东南部地区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办发明电(2006)32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工作,努力避免和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06年7月28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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