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葫政办发〔2006〕63号
发布日期:2006-7-25
执行日期:2006-7-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葫芦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8号)、《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气发(2005)134号)、《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80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葫政办发(2004)24号)等有关 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