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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5-4-28
执行日期:2005-6-1
生效日期:1900-1-1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黄磷和硅铁的出口暂定税率:
一、停止执行黄磷(白磷)(税号28047010)10%的出口暂定税率,恢复按20%计征出口关税;
二、硅铁(税号72022100、7202290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5%.以上税率执行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