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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的通知

时间:2005-03-28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文  号:署厅发[2005]125号

发布日期:2005-3-28

执行日期:2005-3-28

生效日期:1900-1-1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同为口岸执法单位,工作密不可分。通过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切实加强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的协调配合,有效解决双方在口岸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配合方面的问题,对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口岸管理体制,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的精神,促进口岸整体通关环境改善,进一步服务于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主要领导的共同关注和大力推动下,按照“依法办事、互相体谅、先易后难、急事急办”的原则,坚持从国家利益出发,从大局出发,充分运用创新思维,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双方共同拟订并签署了《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及其相关附件。这是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在今后口岸工作中加强相互协调配合的长期指导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

  为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促进外贸发展,共同严把国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双方”)决定建立关检合作机制,并签署备忘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按照依法把关、监管有效、资源共享、协同执法的原则,建立关检合作机制,确保海关和检验检疫各项职能全面履行。

  二、工作目标

  (一)积极推进“大通关”建设,实现口岸监管有效、方便进出,提高口岸工作效率;

  (二)合理运用世贸规则,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外贸扩大出口,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三)改革通关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信息共享,共同严把国门;

  (四)坚持依法把关,严格履行海关、检验检疫 规定,为贯彻落实“大通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加快旅客通关速度,落实关检合作备忘录有关事项,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双方”)决定就口岸旅检工作加强合作,协同执法,制定以下方案。

  一、口岸旅检通道设置原则

  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参考部分国家旅检工作模式,在旅检现场入、出境旅客通道上方,分别设置中国海关、中国检验检疫标识(标牌)各一个;保留检验检疫工作间、工作台;工作台正面标设“中国检验检疫”标识(标牌)。

  二、口岸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制度

  尽快完善口岸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制度,将现行《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中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报内容,调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入境旅客应按规定填写《申报单》,并向海关申报。

  三、对旅客携带物品实行X光机“一机两屏”模式

  (一)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携带物品实施X光机“一机两屏”模式,即:从旅检现场海关管理的X光机检查设备中接出一条线路,连接检验检疫机构的显示屏,实现海关、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同时监控X光机采集的受查验的旅客行李的物理图像,实现双方对X光机物理图像的信息共享。

  (二)检验检疫机构的显示屏,应安装在其现场工作台或工作间等能够满足检验检疫机构监控和必要检查要求的地方。

  (三)实行“一机两屏”模式,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均可指定过机查验对象,实施抽检查验,对来自疫区的重点人群、航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高过机比例的,海关给予配合实施。

  (四)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携带物品实施X光机监控查验,发现疑是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处理工作,应当在动植物检疫工作间内按规定施行。

  (五)实行“一机两屏”模式,X光机设备的操作控制、维护管理由海关负责。检验检疫机构接出的线路及显示屏,由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协商负责安装、调试和维护,所需费用由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四、海关、检验检疫检查合作

  海关在旅客携带物品查验中,应当将旅客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及时移交检验检疫机构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在对旅客携带物品查验过程中,应当将查获的属海关监管的物品及时移交海关处理。双方应在物品移交过程中办理好相关手续,加强配合,共同严把国门。

  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将按以上方案内容,联合发文,通知各口岸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遵照执行。

  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

  附件3: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特大型港口计划”实施方案

  一、合作宗旨

  海关总署与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双方”)经协商,同意共同应对与美国能源部进行“特大型港口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合作,双方应本着“一口对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宗旨开展合作。

  对于美方而言,双方代表的是中国政府,维护的是中方的利益,因此凡遇到问题,双方应先协调统一口径后,再与美方交涉,避免出现内部矛盾和前后矛盾。但双方因法定职责有所不同,应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各自按专业及分工领域履行自身职责。

  二、合作目的

  积极反恐,完善打击非法贩运核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工作机制,应在对外合作中本着“以我为主、平等合作、双向互利”的原则指导工作。

  三、合作内容

  (一)美方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情况

  借鉴1997年以来美方陆续与俄罗斯、日本等20多个国家的海关开展合作,在机场、海港和陆地入境口岸安装放射性物质检测设备取得成功的经验,考虑到美方正与有关开展CSI(集装箱安全倡议)合作的国家探讨合作前景,双方须共同对外,互为补足。

  (二)双方的配合内容及程序

  美方提出可应中方要求提供设备及主要零配件,并负责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中方协助进行系统设计,并负责日常操作及维护等工作,一旦系统报警,中方及美方派驻执行CSI合作的人员均会收到信号。

  鉴此,且根据海关、质检部门的法定职责分工及前述合作宗旨,在我方签署并实施“计划”应由双方实现“共同谈判、共同签署、共同实施”,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海关负责提出设备安装地点的方案,以顺应进出境及港区物流走向;

  2.双方联合提出对所安装系统的技术方案,报警信号应可同时由海关与质检部门接收,待中方确认确有核及其他放射性物质非法贩运的情况后,再通知美方;

  3.海关负责对安装了检测设备的港区进行卡口值守;

  4.一旦设备发出报警信号,海关应立即通知质检部门,由质检部门对辐射剂量进行测定,如属异常,立即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如有必要,可由海关利用非侵入式检查设备进行查验,并打印机检图像;

  6.经质检部门检测并经海关核对有关报关数据后,如发现有走私嫌疑,由海关缉私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7.双方应联合提出与美方派驻人员的日常配合和信息交换方案,并由海关人员直接与美方进行联络;

  8.对涉嫌非法贩运核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后续调查结果,可按中美商定方式进行情况通报。

  关检合作机制备忘录

  附件4:关于区港联动试点——保税物流园区关检合作方案

  为保证区港联动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和规范对保税物流园区检验检疫监管,推动现代物流发展,提出如下方案:

  一、由海关总署尽快报请国务院明确如下问题:

  1.明确检验检疫机构在保税物流园区规划和监管中的职责,并相应规范区港联动试点的程序和标准。

  2.国家质检总局作为联合验收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对区港联动试点——保税物流园区的验收。

  二、检验检疫机构密切配合海关,共同做好对区港联动试点的前期规划和后续监管以及预验收工作。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参照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保税物流园区进行监管。在严密监管的前提下,做好促进和服务工作。

  四、试点地区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必要的监管设施和办公条件。

  五、在海关监管系统中加入属法定检验检疫范围内货物的监管条件,对上述范围内的货物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验放。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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