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

时间:2006-06-06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发布日期:2006-6-6

执行日期:2006-6-6

生效日期:1900-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9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韩正
二○○六年六月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的决定
(2006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

  鉴于中国气象局制定的《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作了统一规定,市气象局《关于贯彻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由市政府批转执行,市政府决定,废止2003年12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的《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