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发布日期:2005-3-3
执行日期:2005-6-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第三章 滞报金的减免
第四章 附则
经2004年11月1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同时废止。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运输,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包括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下同)及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 定的滞报金起征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完税价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滞报金缴款通知书采用统一格式,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
编号:
_______________公司:
你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我关报关进口的_______________,报关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滞报_______________天,产生滞报金元人民币。请你公司收到此通知后,速到海关办理缴纳滞报金手续。
经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海关(印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