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6
执行日期:2007-1-1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行社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为旅行社招揽游客、提供咨询宣传等的经营网点。
第三条 旅行社门市部为旅行社内设机构,旅行社对所属门市部承担 文件对旅行社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
1.旅行社门市部超出旅行社经营范围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
2.旅行社以设立门市部的名义,通过承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的;
3.旅行社门市部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4.旅行社门市部违法经营活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旅行社门市部,旅行社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定的,或清理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印发的《重庆市旅行社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