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阜政办发[2008]37号
发布日期:2008-5-15
执行日期:2008-5-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7.0MW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清理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7.0MW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实施方案
为控制燃煤和其他高污染燃料产成的SO2和烟尘对城市中心区空气环境的污染,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城区的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清理取缔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7.0MW(10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清理取缔2.8MW(4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两年时间,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7.0MW(10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窑炉、锅炉、茶炉和餐饮业炉灶等各类设施依法进行清理并逐步予以取缔。
二、工作重点
(一)2008年度清理取缔工作的重点
位于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及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划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2.8MW(4吨/小时)以下至今仍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种类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茶炉、洗浴炉、餐饮大灶等设施。
(二)2009年清理取缔工作的重点
在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7.0MW(10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种类型的锅炉、茶炉、洗浴炉、餐饮大灶等设施。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8年5月10日-5月20日)。
2008年5月20日前召开清理取缔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将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对清理取缔工作的时间安排、内容、目标等提出具体要求。
(二)现状调查阶段(2008年5月21日-6月20日)。
2008年6月20日前,完成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7.0MW(10吨/小时)以下的工业窑炉、锅炉、茶炉和餐饮业炉灶等设施的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名称、能力、用途、地理位置、管理经营者、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
(三)清理取缔阶段(2008年6月21日-2009年9月30日)。
1.2008年7月1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通告,公布清理取缔的 依据、范围、内容、时限和高污染燃料界定等。
2.2008年7月10日-2008年8月31日和2009年8月31日,分别为自行清理拆除2.8MW(4吨/小时)以下和7.0MW(10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阶段。
3.2008年9月1日-2008年9月30日为强制拆除取缔2.8MW(4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阶段。
4.2009年9月1日-9月30日为强制拆除取缔7.0MW(10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阶段。
强制拆除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阜新供电公司等部门联合依法进行。
清理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分别于2008年10月底和2009年10月底以前,对各部门完成上述工作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召开总结会议。
四、组织机构及任务分工
为确保本次清理取缔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阜新市清理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7.0MW(10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清理取缔的协调、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制定清理取缔工作实施方案,组织现状调查以及清理取缔阶段的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阜新供电公司、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市环保局完成本次的清理取缔工作。
五、督促检查工作
清理取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定期对各相关单位完成清理取缔任务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附件:阜新市清理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7.0MW(10吨/小时)
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志勇 副市长
副组长:薛景岐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
何 伟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黄永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福刚 市财政局副局长
邢国权 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张志国 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副局长
张长青 市环保局副局长
姜勇波 市政府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主任
阚亚平 阜新供电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