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宿政办发(2008)107号
发布日期:2008-5-9
执行日期:2008-5-9
生效日期:1900-1-1
泗阳县、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京杭运河宿迁段船舶航行、作业、停泊行为,规范京杭运河宿迁段港口、码头、加油站点、船舶修造点作业行为,规范航道建设、水工作业等行为,有效改善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确保京杭运河宿迁段安全、畅通、高效、便捷、美观、清洁,切实发挥黄金水道的航运、调水、生态等综合效益,提升“绿色宿迁、和谐宿迁、平安宿迁”城市品位,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京杭运河宿迁段开展为期6个月的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执法为民,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以《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等 、油水分离和处理设备、密闭垃圾收集容器等要加大检查力度,在5月1日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和引导力度,要有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并在《船舶签证薄》的记事栏内做好记录,对两次及以上不按规定送交船舶垃圾和油废水的,要坚决实施有效处罚;从6月1日起,凡是不具备上述检查要求的船舶一律进行行政处罚。沿线各级海事机构要强化巡航监管,凡是发现向水体内故意倾倒或排放船舶垃圾和油污水的船舶,要依法从严处罚。
(七)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文明服务。
一是沿线所有公安、海事、航道、运管、港口等执法服务窗口均要规范执法。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船民的宗旨,在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整齐,要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要严格执行执法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执法禁语;严禁擅自增加或减少执法窗口;严禁在执法场所饮酒、打牌、睡觉。
二是严厉打击执法人员与“黄牛”勾结、收小费的违纪行为。在专项整治期间,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各部门要严厉打击“黄牛”,坚决杜绝中间人办理船舶签证、登记、过闸等有关手续;严肃处理执法人员与“黄牛”勾结、收小费的违纪行为。对违规、违纪的处理,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
三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公平。通过这次专项整治活动,要进一步树立行政执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论是本省还是外省的船舶,处罚标准均应当一致,不允许对外省船舶多处罚,对本省船舶少处罚。
四是受到省、市通报(批评)的违规执法行为,各单位应依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被通报的,将予以从重严肃处理。对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功者,各地要根据现有或制定相应的规定,予以奖励。
七、明确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对各地、各部门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牵头作用;要严格按照方案的进度要求和行动要求,做好督查工作;要负责牵头制定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二)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阶段的整治任务;要做好各运管、航道、海事、港口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与系统以外各部门的协作;要充分发挥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形成整体合力,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三)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一是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实施立体巡航。通过电视监控系统(CCTV)、GPS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加强对本辖区重点通航水域的现场监控,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监管能力。对狭窄弯曲航道上的桥梁、通航密集区等重点部位要实施重点监管,及时制止违章操作、冒险航行等违法行为,维护好通航秩序。二是要加强对重点船舶的安全检查。要对超限船舶(队)、油船、危险化学品船、黄砂船、油划子、货郎船、农用自备船、交通船、渡口渡船等船舶的航行安全设备,应急计划、防污设施、设备和船员安全操作进行严格的检查,对不适航船舶,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应对。三是要加强对运河沿线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监管。对所有申报的水工作业,要严格审核,尽量压缩断航或交通管制时间,做好风险评估,并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维护好全市交通重点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船舶的通航安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施工和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对未办理水工审批擅自进行水工作业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四是要利用可变情报板等多种媒介,向船舶和航运企业发布和传递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要将京杭运河宿迁段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船舶污染防治规定,及时向船民和社会公布,以便船民及时知晓安全、防污信息,提前做好安全防污措施,确保通航水域环境安全。五是要加强对航运公司船舶安全与污染防治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督促航运公司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6号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对违规船公司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必要时就船舶安全管理问题约谈船公司第一责任人。
(四)航道、船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船闸的维护和管理。要通过科学管理、科学调度,最大限度地提高船闸的通过能力;要配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打击超载、超限船舶。对超载、超限单船特别是超限船队,要积极配合海事做好卸载等违章纠正工作,否则,将不予过闸或最后过闸;对全线影响船舶通航的桥梁等水上、水下建筑物,要督促桥主等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设置明显的助航标志,并要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发布和传递有关通航信息;要开展航道碍航物普查和船闸等固定设施的排查评估。及时向业主单位提出对桥梁、船闸等保护措施。同时,要配合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及时处置和打捞沉船,消除安全隐患。
(五)港口部门:要取缔无证经营的港口、码头、装卸作业点;要加强对港口码头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港口码头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加强港口作业规范管理。港口作业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正常航行;确保从京杭运河宿迁段装载出来的所有船舶,不发生超载现象。特别是要加强危险货物港口的作业管理,严格申报审批制度,强化现场管理,确保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安全。
(六)运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水上运输秩序,严禁无营运证的船舶从事运输活动,加强对航运公司和所有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船舶运营缺乏有效管理的,必须责令其整改。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对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一律取消个体或挂靠经营,年内全面实现公司化。
(七)公安部门:要配合各地、各部门开展统一执法行动,防止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要积极处理各种突发治安事件,处理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加强对危险品船舶人员身份的核查,严禁可疑人员和无关人员上船。
(八)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工商部门职责,严格检查水上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严格把好水上经营业户营业资质许可的相关部门前置审批,严厉处罚水上不具备合法经营条件的经营行为。
(九)城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对城区段水面及岸上设施的管理力度,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坚决取缔影响市容市貌、乱搭乱建等设施(如住家户船舶、趸船、餐饮船、两岸建筑设施等)。
(十)经贸委:要切实加强对沿线船舶修造厂、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资质、未经审批、影响通航安全的船舶修造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十一)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沿线排污企业的有效监管,加强对京杭运河宿迁段水质的监测;配合海事部门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宿豫、湖滨新城、石油公司沿线船舶垃圾收集站和加油站点油污水回收站运转情况,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政府进行汇报。
(十二)石油公司:要加强对所属水上加油站点油污水回收站的管理,安排专人值班,无条件地接收过往船舶送交的油污水,并出具《船舶油污水接收证明》。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对于解决影响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水上交通安全的难点、热点问题,维护京杭运河宿迁段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整治活动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此项工作难度大、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必须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机构,强化组织领导,结合自身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检查方案。为此,市政府专门成立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秦正宝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乔勇同志、市交通局局长陈学平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石油公司、宿豫区政府、宿城区政府、泗阳县政府、湖滨新城开发区的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纪委书记郑斯萍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方案制定、日常组织、督办、协调工作、信息上报、上传下达、总结等工作。京杭运河宿迁段沿线三县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适合辖区特点的具体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并按照市政府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和开展好专项整治活动,保证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根据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整治工作。活动期间,各单位、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此项工作,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在专项整治期间,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加大对各单位专项整治活动的督查力度。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手段,广泛宣传开展活动的重要意义,营造开展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京杭运河通航安全和环境的良好氛围,促进专项整治活动的深入开展。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社会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给予解决。
(四)加强信息沟通,超前解决苗头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检查中要及时发现和上报可能出现涉及稳定、堵航等苗头性的情况,并积极向各级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对策和方案。市整治办要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听取各地汇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认真做好总结,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整治工作要针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坚持边整、边改、边建的原则,并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的总结;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研究探讨加强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管理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巩固整治成果,维护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专项治理和长效监管相结合,要建立辖区通航安全评估和分析制度,定期对辖区影响通航安全和装卸作业的要素进行分析,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和减少对航行安全的危害。整治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解决好通航环境整治工作中的各种难题。同时,要及时将有关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查小组赴各地督查,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200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