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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规定

时间:2006-03-16

发文单位:云南省气象局

文  号:云南省气象局公告第3号

发布日期:2006-3-16

执行日期:2006-3-20

生效日期:1900-1-1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规定》已经2006年2月10日云南省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气象局
2006年3月16日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按年度进行检查检验,确认其是否具备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业务的法定资格的活动。

  当年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 云南省气象局负责全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年检工作,具体工作由云南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防雷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受检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向防雷办申报年检。防雷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受检单位上一年度从事防雷工程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检验。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防雷工程工作环境变动情况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上一年度完成防雷工程项目及经营情况;

  (三)防雷工程用户单位反馈情况;

  (四)防雷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五)《 表式,由云南省气象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2005年5月16日云南省气象局发布的《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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