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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防雷设施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时间:2006-03-15

发文单位: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阳政办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2006-3-15

执行日期:2006-3-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落实山西省防雷减灾办公室(晋雷办发[2006] 3号)《关于2006年度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防雷设施安全大检查通知》的文件精神,认真做好2006年度全市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减少和减轻雷电灾害对人身财产及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损害,保证我市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和谐、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防雷设施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2006年3月15日开始,至2006年11月15日结束。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

  1、雷灾可能对本地区产生影响最大的煤炭行业,主要涉及各煤炭生产企业单位的有关瓦斯抽放站(室)、瓦斯监控系统、双回路供配电系统、坑口入井线路、产量系统、通风换气站(室)、火工品储存仓库、绞车站房、露天井架、办公指挥联络系统等场所。2、雷灾重点防范的行业单位,主要是生产、储存、销售、加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单位的场所。如:民爆仓库、石油库(站)、煤(液化)气站、化工、化肥、烟花炮竹库(室)、火(弹)药库(室)、加油(气)站、棉纺等场所。3、雷灾频发的系统行业单位,主要有供电、供水、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财政、税务、金融、教育、卫生、铁道、交通、公安等弱电产品设备大量使用的机房、转发射基站、诊疗室、办公、调度指挥、营业等场所。4、雷灾可能出现群体伤亡的人员密集场所,主要有车站、收费站(厅)、宾馆、文教体育场馆、医院、商场、超市、网吧、娱乐等场所。5、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重点工程项目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审核和竣工验收。6、其他由防雷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安装防雷设施的场所和设备。

  三、检查内容

  1、依照国家有关防雷规范要求安装防雷设施的各类建(构)筑物、计算机设备、通信网络系统、电力设施、易燃易爆仓储场所,是否安装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防雷设施;

  2、应当安装防雷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重点工程项目的防雷设计是否经过气象(防雷)主管部门审批、检测、验收;

  3、各单位发生雷灾事故是否严格执行落实及时上报登记制度;

  4、各单位的防雷设施检测项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以前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是否按照防雷检测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

  四、检查组织实施

  防雷大检查由阳泉市防雷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安监、气象、公安、消防、城建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五、具体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阳泉”的高度,始终把关爱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坚决杜绝重大、特大雷灾事故发生。

  2、各级防雷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检查职能,建立健全防御雷电灾害管理的各项制度,对本责任区内防雷设施的建设,要进行认真的监督、指导和安全检测;对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要严格审查把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向有关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3、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当地发生的雷电灾害,各级防雷机构要及时做好调查和鉴定工作,否则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4、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气象法》、《山西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西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当地防雷管理机构和防雷检测部门做好防雷安全检查工作。对因不重视防雷安全工作,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批而开工建设的各类防雷工程;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的防雷设施;无防雷资质证进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拒绝防雷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且对由此引发雷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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