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苏政办发[2004]102号
发布日期:2004-10-18
执行日期:2004-10-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江苏检验检疫局、南京海关、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推进张家港保税区区港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推进张家港保税区区港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江苏检验检疫局、南京海关、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 2004年10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4]58号)规定,保税物流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为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促进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物流园区”)的发展,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之前,现提出推进张家港保税区区港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
一、海关监管
1、物流园区是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海关在物流园区设立机构,对进出物流园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2、物流园区内可设置行政管理机构、仓储物流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物流中心、专为仓储物流提供服务的运输企业、贸易企业,但不得设立生产加工型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3、物流园区具有国际中转、国际分拨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等功能。
4、区内注册的中资企业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5、物流园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海关对企业实行电子帐册管理。
6、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备案。
7、海关对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区港合一的监管模式。跨关区货物,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8、物流园区的仓储物流企业如需开展进口货物的分拨配送,经海关核准,可按“凭担保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程序操作。
9、从区外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予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
10、对从区外进入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签发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11、物流园区内可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12、物流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等)之间货物的往来,由收发货企业联名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物流园区与同一海关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由收发货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的公共平台上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按“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程序操作。
二、检验检疫
13、物流园区作为检验检疫的特定区域,进出物流园区 和规章缴纳地方各税。区内的内、外资企业分别按国家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缴纳所得税。
四、外汇管理
32、按照现行《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2]74号)的规定,对在物流园区内注册的中资企业的人民币注册资金、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人民币资金,允许购汇;对在物流园区内注册的分拨企业,在自有外汇不足以对外付汇的情况下,允许企业购汇解决。
33、通过物流园区的贸易项下对应的外汇收支,原则上在区内企业之间进行;对货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的收付汇,选择在区内试点。实行区内企业非贸易购汇试点。
34、当园区外企业与园区内企业发生经济交易时,对园区外企业在银行结售付汇时应提供的各种单据,确保在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
五、市场准入
35、物流园区内企业及项目的设立,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其他管理事项
36、物流园区是张家港保税区的组成部分。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负责物流园区行政事务的日常管理,配合和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物流园区进行业务管理,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37、除本试点意见有特别规定之外,物流园区适用保税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8、为了有别于其他区域的企业,保税物流园区内的企业名称原则上应冠以“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
39、各行政管理机构应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涉及物流园区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张家港保税区政务网上公示。
申请者要求行政管理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40、本试点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后,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