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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4-10-15
执行日期:2004-10-15
生效日期:1900-1-1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保证国家对残疾人专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经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附件第五条规定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的“进口单位”,由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进行管理。
(一)民政部门核准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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