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文 号:酒政发〔2008〕63号
发布日期:2008-5-4
执行日期:2008-6-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酒泉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 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城市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向本市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酒泉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