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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06-09-25

发文单位: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  号:州政发〔2006〕97号

发布日期:2006-9-25

执行日期:2006-9-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甘南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9月11日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 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甘南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提高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避免或尽可能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未雨绸缪、有备无患”的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预防、预报和预警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地质灾害应急处理措施

  (一)地质灾害预警

  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发出预警,划定危险区,并设置警示标志予以公告。

  (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特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

  (4)小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速报原则

  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3、速报程序

  (1)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应于6小时内速报州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2)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应于12小时内速报州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3)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应于24小时内速报州国土资源局,同时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4)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向州国土资源局报告。

  4、速报内容

  (1)速报材料应根据已获信息,说明地质灾害发生地点、时间、伤亡人数、地质灾害类型,并尽可能说明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①发生位置,包括行政区、县、乡镇、村等;

  ②发生的时间、伤亡人数;

  ③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

  ④地质灾害类型;

  ⑤地质灾害规模;

  ⑥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⑦发展趋势;

  ⑧已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⑨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三)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1、灾区政府(县、乡)要立即实施制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的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通报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2、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大型或特大型的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州、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必要时邀请省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领导小组成员亲临指导。州地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州分管副州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发展与改革、经贸委、国土资源、商务、民政、水利、卫生、公安、交通、财政、安监、旅游、药品食品监督、气象、通信等部门和部队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应急工作组,各工作组的部门与灾害出现地的对应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工作。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灾情出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后,灾害出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级地灾害应急指挥部为临时机构。

  3、州、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

  (1)办公室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和各部门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道等工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按应急预案的分工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办公室按属地管理原则,设在各县市级人民政府

  (2)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当地政府迅速组织当地群众及地方驻军及时赶赴灾区,抢救被困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防止或控制污染疾病的暴发或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恢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通讯保障

  电信部门(含无线、移动)负责恢复被破坏的通信干线和重要通讯设施,保证地质灾害救灾通讯畅通。

  (6)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恢复被破坏的发、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保证灾区用电。

  (7)物资供应保障

  经贸、粮食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其它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生产必需品的供应。

  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救灾所需的药品和药疗器械。

  (8)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负责调配、发放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9)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负责根据实情需要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和治安管理通告;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清理、疏通重要的水陆交通,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灾害监测和损失评估

  地质灾害部门负责派出地质灾害现场工作组,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趋势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

  气象、地质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和诱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

  (11)其它

  社会各界、各部门负责组织人力、物力,对灾区的地质灾害救治工作实施对口支援。

  (四)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程序:

  1、州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迅速核查消息是否准确。核查属实后,立即报告州指挥部指挥长。同时指派调查监测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指导应急处理,查明地质灾害灾情、类型和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抢险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防灾措施建议,并及以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情况;

  2、由指挥长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启动预案事宜;

  3、若启动预案,则组成应急抢险救灾分队赶赴发灾(险情)地;

  4、现场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抢险救灾。

  (五)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通讯保障

  1、地质灾害预警信号

  (1)采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2)由地方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预警信号,如:鸣锣、放高音喇叭等。

  2、应急通讯保障

  (1)公布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

  (2)公布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成员电话;

  (3)各工作组应配备大功率(半径大于5km)对讲设备;

  (4)公布紧急撤离所采用的信号,如鸣锣、放高音喇叭等;

  (5)指挥部各成员应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

  (六)应急预案的启动

  1、预案的启动条件

  (1)发生严重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情时启动;

  (2)启动预案的最低灾害规模

  ①发生造成20人以上(含)死亡、失踪或者500万元以上(含)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时;

  ②出现威胁100人以上(含)生命安全或者1000万元元以上(含)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时。

  2、预案的启动方式

  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组织指挥部成员听取灾情(险情)报告,会商、确定是否启动预案。确需启动时,由指挥部负责人正式签批启动令,启动预案。

  (七)备灾工作

  1、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县市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防体系,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对危害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编制防灾及应急预案,确定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等,加强监测,落实责任人和监测人,发现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2、建立应急分队

  各县市要加强地质灾害救灾装备、抗险队伍建设,要组建地质灾害应急分队,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出现灾情后紧急救助措施能及时到位,受灾人员能得到及时救助。

  3、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

  灾害多发县市的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包括救灾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的储备工作,确保灾后24小时内能送达灾区。

  4、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结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八)灾后重建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人员选择适宜居住的、安全居民点;当地民政部门应协助灾民修建住房;

  2、对新选择的居民点、厂矿企业的建设场地,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发生新的地质灾害;

  3、各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调查灾情,会同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九)其他有关事项

  1、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单项应急预案。

  2、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组织制度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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