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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时间:2008-04-29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发布日期:2008-4-29

执行日期:2008-6-1

生效日期:1900-1-1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由价格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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