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发布日期:2008-4-29
执行日期:2008-6-1
生效日期:1900-1-1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治理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由价格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