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凉府办发〔2006〕112号
发布日期:2006-9-5
执行日期:2006-9-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原《凉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州人民政府令第18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凉山州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启动条件
2 地震应急事件的分类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2.5其他地震应急事件
3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抗震救灾指挥
3.2 应急工作分工与职责
3.3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处置
4 预警预防
4.1 预警预防行动
4.2 地震预警的发布
5 地震应急响应和程序
5.1 地震事件应急分类响应
5.2 应急响应基本程序
5.3 现场指挥与协调
5.4 震情、灾情信息的报送
5.5 新闻报道
6 应急结束
6.1应急结束的发布
6.2、应急结束必须具备的条件
7 后期处置
8 地震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
9 附 则
10 附件
10.1 附件1 地震应急机构流程图
10.2 附件2 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10.3 附件3 地震应急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凉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凉山州范围内及其邻区的地震事件和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州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州境内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和救援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与救助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1.5 启动条件
当我州境内发生地震(初判标准为震级≥5.0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自动实施本预案。周边地区发生地震波及影响我州,以及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强有感地震、出现震情异常或者出现社会影响较大的地震谣传事件后,由州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实施本预案。
2 地震应急事件的分类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地震应急事件分为五类: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州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西昌市和冕宁县、德昌县城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州内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2 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西昌市和冕宁县、德昌县城区5.5—5.9级地震,发生在州内其他地区6.5—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3 较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西昌市和冕宁县、德昌县城区5.0—5.4级地震,发生在州内其他地区6.0—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4 一般地震灾害
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西昌市和冕宁县、德昌县城区4.5—4.9级地震,发生在州内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5其他地震应急事件
指发生在除西昌市和冕宁县、德昌县城区以外的初判标准为<5级的强有感地震、震情异常和地震谣传。
3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抗震救灾指挥
我州境内发生地震后,州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根据震情和灾情,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安排布置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3.1.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州长
副指挥长:州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副组长。
成员:凉山军分区司令部、州委宣传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经委、州政府新闻办、州救灾办、州民政局、州财政局、武 警凉山支队、武警凉山森林支队、武警凉山消防支队(凉山公安消防支队)、州卫生局、州规划建设局、州公安局、州统计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教育局、州广播电视局、州地震局、州商务局、州粮食局、州交通局、州公路局、州供销社、州水利局、州扶贫开发办、州安监局、州政府信息化办、电信凉山分公司、移动凉山分公司、州科技局、州气象局、团州委、西昌地震中心站、州红十字协会、州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地震应急预案。
(2)部署和组织州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3)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请求省政府支援和对外呼吁援助。
(4)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州级各部门和震区县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工作。
(5)当国家和省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6)协调凉山军分区、武警州支队组织指挥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调遣州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3.1.2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地震局,办公室组成如下:
主 任:州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
成 员:州地震局、州委宣传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新闻办、州民政局、州救灾办、西昌地震中心站、州红十字协会负责人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
(3)贯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州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分析、判断地震趋势。
(5)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
(6)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 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1.3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副指挥长:由州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担任
成 员:州防震减灾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规模可视地震事件的大小和对社会影响程度的不同而响应的级别不同,但地震、民政、救灾、卫生、建设、公安部门必须是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成员。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现场工作。
(2)落实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服从指挥,协调、督促震区人民政府、单位、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3)组织、布置灾情收集、调查和汇总,及时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
(4)及时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现场工作情况。
3.2 应急工作分工与职责
3.2.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分工,迅速开展各项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1)人员抢救
牵头单位:凉山军分区司令部
成员单位:武警凉山支队、武警凉山森林支队、武警凉山消防支队、民兵应急分队、州卫生局、团州委(青年志愿者队伍)、州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主要职责:组织搜救压埋人员,抢救伤员,转移遭遇险情人员,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2)交通运输保障及工程抢险
牵头单位:州经委
成员单位:凉山军分区司令部、武警凉山支队、民兵应急分队、州交通局、州水利局、州公路局、州规划建设局、团州委(青年志愿者队伍)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抢险,尽快恢复交通和电力供应;优先保障抢险救灾队伍、救灾物资和伤员的运输;抢修水利设施、水电气等管网及设施;开展房屋、设施的安全鉴定工作,避免地震次生灾害扩大。
(3)通讯保障
牵头单位:州政府信息化办
成员单位:凉山电信分公司及移动、联通、网通等通信公司
主要职责:在通讯线路、设施遭受地震破坏时,开通备用应急通讯设备,保证抗震救灾信息通讯畅通,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
(4)物资供应保障
牵头单位: 州民政局
成员单位:州经委、州商务局、州粮食局、州供销社等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救灾物资(帐篷、被服、食品、药品)的储备及管理工作;震时负责向灾区调运,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社会治安保障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凉山支队
主要职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国家重要财物、设施、次生灾害源以及救灾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当地加强对灾区政府首脑机关、要害部门、物资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卫,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6)灾民救济及安置
牵头单位:州民政局
成员单位:州财政局、州救灾办、州规划建设局、州扶贫开发办
主要职责:督促、检查各县县城和重要城镇合理规划避难场地;震后立即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调集救灾资金和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 活;负责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7)消防保障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成员单位:凉山公安消防支队
主要职责:防止火灾、易燃易爆物品、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8)震情跟踪监测
牵头单位: 州地震局
成员单位:西昌地震中心站
主要职责: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工作,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
(9)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
牵头单位:州地震局
成员单位:西昌地震中心站协助省地震局会同统计、规划建设、民政、教育、救灾、安监等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及时收集震区受灾情况向州人民政府报告;按照相关规范,迅速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0)应急工作资金保障
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公室
成员单位:州财政局、州民政局。
主要职责:筹集、调拨应急资金。
(11) 次生灾害防御
牵头单位:州规划建设局
成员单位:州经委、州交通局、州公路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局、州气象局、州消防支队和各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城镇道路、城镇桥梁、城镇天然气等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采取措施排除或控制险情;对城镇供水等生命线工程尽快恢复;迅速 组织力量对灾区的建筑物进行鉴定,圈定危房,竖立标示牌;对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的危险地段进行考察,对危险地段采取有效措施排出或控制险情;对已造成堵塞沟道、挡水堤坝损坏的险情,要采取紧急有效处置措施排除险情,防止次生水灾发生。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灾区气象信息,对灾害性天气及时作出预报。
各有关工业部门和有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的部门负责对灾区易于发生火灾、爆炸、毒泄、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物资、设施采取紧急措施,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12)对外呼吁与接受外援
牵头单位:州民政局
成员单位:州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通过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州民政局负责请求和接受社会各界向我州地震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和捐助。州红十字会负责向省和中国红十字会组织呼吁提供紧急援助,接受中国红十字会转赠的国际社会和境外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并及时向灾区发放。
(13)宣传报道
牵头单位: 州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州政府新闻办、州地震局、州广播电视局及新闻媒体单位
主要职责: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道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地震部门加强地震科普知识、防震抗震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凡涉及震情、灾情的报道,必须经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查同意,方可报道。
(14)后勤保障、社会动员
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3.2.2 事发县人民政府地震应急职责
(1)地震发生后,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级地震应急预案。
(2)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
(3)做好本地区其他各项地震应急工作。
3.3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处置
强有感地震、震情异常、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成立州地震应急事件处置指挥部。
3.3.1 州其他地震应急事件处置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州地震局局长
成员:州委宣传部、凉山军分区政治部、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新闻办、州民政局、州救灾办、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经委、州规划建设局、武警凉山支队、州广播电视局、西昌地震中心站负责人
3.3.2 州其他地震应急事件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
(1)依照本预案规定的地震应急反应和程序安排布置各项地震应急工作。
(2)强有感地震发生后,布置各相关单位开展震害调查、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等应急工作。
(3)震情异常事件发生后,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地震异常调查与核实、救灾物资储备、人员疏散及其他应急准备工作。
(4)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宣传、动员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应急工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事件,恢复当地社会秩序。
3.3.3 应急工作职责与分工
(1)紧急救援
牵头单位:凉山军分区
成员单位:武警凉山支队、州卫生局、团州委(青年志愿者队伍)
主要职责:强有感地震发生后,根据灾区灾情,迅速组织力量搜救被压埋人员,抢救伤员,转移灾区遇险人员,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
(2)灾情调查
牵头单位:州地震局
成员单位:西昌地震中心站、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救灾办、州规划建设局、州安监局
主要职责:强有感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力量在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的配合和协助下,开展地震灾情的调查和核实,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灾民安置和救助
牵头单位:州民政局
成员单位:州救灾办
主要职责:强有感地震发生后,及时组织和发放救灾物资,做好灾民的安置和救助工作。
(4)紧急疏散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凉山支队、团州委(青年志愿者队伍)
主要职责:震情异常事件发生后,根据指挥部的安排,组织群众有秩序地从危险地带和危险建筑撤离、疏散到安全地带。
(5)救灾物资储备和准备
牵头单位:州民政局
成员单位:州财政局、州经委
主要职责:震情异常事件发生后,根据指挥部的安排,组织落实资金,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其他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6)震情监测
牵头单位:州地震局
成员单位:西昌地震中心站
主要职责:震情异常事件发生后,开展震情异常的调查和落实,积极与上级地震部门联系,随时监视震情异常的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7)地震谣传平息
牵头单位: 州地震局
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西昌地震中心站、州公安局、州广播电视局、各新闻媒体
主要职责: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查清谣传的缘由,散布途径和范围,研究对策,开展解释宣传,稳定群众情绪;对煽动和蛊惑人心、破坏社会秩序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3.4 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的应急职责
强有感地震发生后或震情异常事件、地震谣传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地震局报告,调查、了解和核实有关情况,根据指挥部的 布置采取相应措施。
4 预警预防
4.1 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短期预报,州、县人民政府采取以下应急防御措施: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的需要和建筑物抗震性能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防止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2 地震预警的发布
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州内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州人民政府和相关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5 地震应急响应和程序
5.1 地震事件分类响应
5.1.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州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州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州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地震应急预案。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州人民政府州长。
5.1.2 较大地震灾害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州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州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州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地震应急预案。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
5.1.3 一般地震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州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启动州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州级有关部门和灾区所在县市的地震应急预案。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州地震局局长协助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工作。
5.1.4 其他地震应急事件
应对强有感地震、震情异常事件和地震谣传事件,启动Ⅳ级响应,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州地震局、相关职能部门和灾区所在县市启动应急预案。州地震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州地震局局长。
5.2 应急响应基本程序
5.2.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为I级响应
由州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州地震应急工作。
州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同时通报凉山军分区;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启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州地震应急工作。州地震局履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州人民政府州长召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一)协调凉山军分区和州武警支队组织指挥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二)报请省政府同意派出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援助灾区,州级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
(三)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应、伤员后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四)组织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五)视情况,决定向省人民政府、国务院请求支援和向国际社会呼吁援助。
(六)视情况,决定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
(七)视情况,决定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5.2.2 较大地震灾害,为Ⅱ级响应
由州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州地震应急工作。
州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凉山军分区;启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州地震局向州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州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在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时,州人民政府请求省人民政府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视地震灾区的需求,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现场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5.2.3 一般地震灾害,为Ⅲ级响应
由州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州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州地震局组织、协调全州地震应急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州人民政府并抄送州地震局和民政局;启动县、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州地震局向州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州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在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适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州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5.2.4 强有感地震,为Ⅳ级响应
州人民政府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根据灾情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成立地震应急事件处置指挥部。
指挥部按照震情和灾情,迅速安排布置地震、民政、救灾、宣传、公安等部门、武警部队和震区县人民政府开展紧急救援、灾民安置、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评估、治安保障、宣传报道、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各项地震应急工作。
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宣布应急结束。
5.2.5 震情异常,为Ⅳ级响应
震情异常事件明确后,立即成立地震应急事件处置指挥部。
安排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县人民政府积极做好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加强震情监视,随时了解震情变化;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保持社会稳定;加强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和政策的宣传,防止封建迷信活动和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发生;必要时开展地震演习。
制定避震疏散方案,根据震情异常的紧急情况和临震预报,发布避震通知,组织群众避震疏散。
地震发生后,视地震破坏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
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宣布应急结束。
5.2.6 地震谣传事件,为Ⅳ级响应
成立地震应急事件处置指挥部
指挥部安排地震、宣传、公安等部门迅速调查了解地震谣传缘由、影响范围、群众情绪等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平息地震谣传方案。
安排布置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强化应急宣传,追查谣传根源,快速平息谣传。
安排布置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群众情绪,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宣布应急结束。
5.2.7 扩大应急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的地震,造成更加严重地破坏性,现有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提高地震应急等级,州人民政府启动高一级别的应对程序,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洪灾、传染病暴发流行、社会动荡等其他意外事件,影响地震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部署水电、建设、卫生、民政、公安、武警、驻军等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地震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5.3 现场指挥与协调
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是地震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震灾影响地区的所有单位、部门和社会团体均接受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指令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各单位、部门抗震救灾的协调工作。
开展抗震救灾的各单位、部门,在地震应急期间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指定专人将当天工作结果和最新情况及时向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相关部门通报。
5.4 震情、灾情信息的报送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5.4.1 地震系统灾情速报
(1)州、县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
(2)地震部门与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并迅速安排力量到震中区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灾信息;
(3)州地震局初步汇总灾害信息,将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上报省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其后,按1,2,6,6,6……小时间隔向省地震局报告灾情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
(4)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工作区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省、州地震部门报告;
(5)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省地震局或中国地震局指定的网址。
(6)地震部门在向上级地震部门速报灾情的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5.4.2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1)震区乡、镇人民政府迅速安排力量了解、收集地震灾害基本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门报告。
(2)震区县人民政府及时汇总震情、灾情信息,向州人民政府及上级地震部门报告。
(3)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初步落实,及时汇总统计,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各行业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地震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灾情信息。
(5)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旅游、外事等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上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
5.4.3 震情灾情公告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州地震局和有关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l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5.5 新闻报道
5.5.1 地震参数信息由州地震局根据中国地震台网、四川省地震台网确定的参数对外发布。
5.5.2 有关震情信息、抗震救灾和灾害损失情况的新闻报道,须经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发布。
5.5.3 有关地震现场震情灾情的报道按照《四川省破坏性地震现场宣传报道执行规定》(川宣发(2001)35号)执行。
6 应急结束
6.1 应急结束的发布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州地震应急事件处置指挥部负责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命令的发布,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6.2 应急结束必须具备的条件
6.2.1地震应急结束:震后趋势会商意见认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在本地区发生地震的可能性不大,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场震灾损失评估、大规模的伤员抢救、灾民安置工作基本结束。
6.2.2 强有感地震、震情异常、地震谣言等地震事件的应急结束:地震应急各项工作基本完成,当地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震后趋势会商意见认为今后一段时期内在本地区发生地震破坏性的可能性不大,或者短临预报意见失效;地震谣传基本平息,社会秩序趋于稳定。
7 后期处置
7.1 地震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州、县人民政府安排应急工作总结,尽快恢复震区的生产和生活,合理安排、严格管理救灾资金、物资,提出恢复重建的短期计划,并启动实施。
7.2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民政、救灾、财政等部门调配救灾物资、资金,安排好灾民的基本生活。
7.3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地震部门协同做好灾区重建规划,加强房屋和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
7.4 各类救灾物资、资金,由州、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集中接受、管理,并登记造册,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制定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计划,财政、审计部门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适时向社会公布。
8 地震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地震应急宣传坚持“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原则,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宣传工作。
8.2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培训;承担地震灾害紧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地震应急能力和水平。
8.3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全面检查和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震前的地震应急准备、应急保障、应急反应的必要措施和有效手段。
9 附则
9.1 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或修订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具体应急措施。
9.2 本预案由州地震局负责解释。
9.3 本预案自2006年9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