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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旅游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10-12

发文单位:辽宁省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6-10-12

执行日期:2006-10-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旅游局:

  现将《辽宁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辽宁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活动和市场秩序,保障旅行社、导游人员以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旅游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游资格证、导游证。本办法所称导游资格证是指参加辽宁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的国家统一制发的《导游员资格证书》。

  本办法所称导游证是指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与旅行社签订的正式 、法规和规章,经旅行社委派,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带团时要注重仪容仪表,着装整洁得体,必须佩戴导游证,携带社旗。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带团必须携带团队行程接待计划,并严格执行接待计划,不得擅自更改。如游客要求变更或增加自费旅游项目,须在计划单上标明,并由全陪(领队)及全体旅游者签字,导游人员报告旅行社后,方可更改。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接团后要向游客告知权利义务、行程计划、游客须知和旅游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带团结束时,必须征求游客意见。

  第二十条 如游客无特殊要求,团队一天内安排购物不得超过一次,导游人员不得以各种手段诱迫游客购物。

  第六章 导游人员的福利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对聘用的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每月定时发放工资及其它合法的劳动报酬。旅行社必须依法为导游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并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评选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导游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第二十三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较佳名次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导游人员、被授予“全国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导游人员、获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地市级政府评选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导游人员、获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地市级政府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较佳名次或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给予等级考试成绩加分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因导游人员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下,造成三分之二以上的旅游者不满意的,查实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导游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规定对其严肃处理。

  第七章 行政执法

  第二十六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如在行政执法中,违反有关规定,为违纪导游人员提供便利者,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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