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发布日期:2006-8-24
执行日期:2006-10-1
生效日期:1900-1-1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地面沉降,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1996年8月21日发布的《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