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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

时间:2006-08-24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发布日期:2006-8-24

执行日期:2006-10-1

生效日期:1900-1-1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

  (2006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地面沉降,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1996年8月21日发布的《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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