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文 号:汕府[2005]154号
发布日期:2005-9-8
执行日期:2005-9-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4月29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批准,汕头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2号公告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面落实《气象法》,结合汕头实际制定的一部规范我市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地方性 责任等内容。防雷减灾工作涉及各有关方面,因此,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不仅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职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协同配合,共同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
1、各部门和单位要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范围,切实落实责任人管理制度。各级安监、公安消防部门要将防雷安全列入安全生产的检查范围,并协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定期组织防雷安全检查。
2、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做好对电力、化工、通信、金融、石油等大中型企业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监督指导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应急管理制度建设,认真制定好应急预案,还要按照同级政府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纵向和横向协调配合工作,建立健全雷电灾害的防御体系。
3、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要及时分别书面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方面支持和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及时通报建设工程项目,协助督促建设单位向气象主管机构申报设计审核。对防雷装置建设施工,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防雷减灾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各级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协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不允许有拒绝或者拖延的行为。对出现干扰防雷减灾工作的行为,各级领导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制止,确保防雷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气象行政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的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认真执行,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政府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条例》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