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陕政办函(2008)64号
发布日期:2008-4-21
执行日期:2008-4-21
生效日期:1900-1-1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渭河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省政府确定的2008年的正式立法项目,也是今年省政府的重点立法项目。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该《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起草。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渭河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意义
渭河是黄河第一大支流,流域总面积13.5万平方公里,涉及陕、甘、宁三省(区)。其中我省行政区域内流域面积6.71万平方公里,占渭河流域总面积的50%,包括宝鸡、杨凌、咸阳、西安、渭南、铜川、延安及榆林等七市一区59个县(市、区)的全部或一部分。流域内集中了全省61%的人口、56%的耕地、72%的灌溉面积和81%的工业总产值,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近年来,在渭河流域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同时,流域内的水资源短缺、水质污染带来的水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同时也制约着我省尤其是关中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将渭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立足长远,解决好渭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问题,省政府将《办法》确定为我省2008年的重点立法项目,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渭河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办法》的立法调研起草工作。
二、工作部署
《办法》的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分为以下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份):成立立法调研起草工作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工作人员,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5月份):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在省内外开展调研和搜集资料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办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应当规范的主要内容和保护措施,明确《办法》的框架结构。
第三阶段(6月份):组织完成《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拿出《办法》草案建议稿。
第四阶段(7月份—8月份):将《办法》草案建议稿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各有关设区市、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起草小组根据各方意见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
第五阶段(9月份):省政府法制办对《办法》草案进行讨论修改。
第六阶段(10月份):省政府法制办将《办法》草案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常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审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沟通协调。《办法》的制定时间紧、难度大,涉及到的单位比较多,协调任务很重。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从大局出发,支持搞好《办法》的立法工作。凡涉及到的部门要确定熟悉业务和 政策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按计划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分配的任务。
(二)坚持科学立法和开门立法。《办法》与我省人民群众特别是渭河流域地区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在这次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开门立法,依靠广大群众,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维护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保证这部规章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起到有力保障作用。
四、工作机构
为确保《办法》制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成立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协调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组长由赵正永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周玉明、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宋昌斌担任,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军道、郑仲,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黄赛蒙,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喻建宏,省建设厅副厅长张恒亮,省环保局副局长李兴民,省水利厅副厅长洪小康,省林业厅副厅长高永民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李官梁等同志为协调小组成员。
同时,设立立法调研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办法》的调研、起草和论证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李官梁担任,成员由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部门业务处室的同志参加。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