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洪府厅发[2005]117号
发布日期:2005-8-29
执行日期:2005-8-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英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明确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范围和标准。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其他基础设施的迅速发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的现象日趋突出。仅气象部门所属的5个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已不同程度地遭受破坏,有的观测站直接面临着被迫搬迁的窘境。为了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 的文本以及据此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送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
三、严格审批制度,从源头制止破坏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发生。在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工程建设。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审批、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关,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涉及气象台周边土地开发使用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征得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规定报经省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按照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由造成气象台站拆迁的单位承担。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各级气象部门要在人大监督和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违法案件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危害性,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事城市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了解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到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