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松江区人民政府
文 号:沪松府[2004]71号
发布日期:2004-5-12
执行日期:2004-5-12
生效日期:1900-1-1
新桥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建立新育居民委员会的请示》〔松新桥府字[2004]第8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新育居民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由房产开发商提供居委会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建设老年活动室不少于200平方米,落实好居民停放自行车棚等辅助设施;
二、建立居委会的一次性经费5-8万元,由区财政列支,每月办公经费由新桥镇财政负责。
三、区编委核拨2名居委会干部事业编制,并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和〔沪委办(2003)13号〕文件规定,实行居委会干部属地化管理,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区民主产生;
四、切实加强社区建设,确保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安定。
特此批复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