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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新桥镇新育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时间:2004-05-12

发文单位:松江区人民政府

文  号:沪松府[2004]71号

发布日期:2004-5-12

执行日期:2004-5-12

生效日期:1900-1-1

新桥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建立新育居民委员会的请示》〔松新桥府字[2004]第8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新育居民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由房产开发商提供居委会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建设老年活动室不少于200平方米,落实好居民停放自行车棚等辅助设施;

  二、建立居委会的一次性经费5-8万元,由区财政列支,每月办公经费由新桥镇财政负责。

  三、区编委核拨2名居委会干部事业编制,并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和〔沪委办(2003)13号〕文件规定,实行居委会干部属地化管理,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区民主产生;

  四、切实加强社区建设,确保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安定。

  特此批复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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