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116号
发布日期:2004-6-16
执行日期:2004-8-1
生效日期:1900-1-1
2003年11月21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 定向海关办理监管机动车辆年审手续,擅自转让、出售监管机动车辆,或者有其它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三)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主管海关”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境内居留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20种商品”是指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限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第十九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人员,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它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进出境物品,不适用本办法,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附件7所列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略)
7.废止文件清单附件7:废止文件清单1.《关于实施《海关对“引进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暂行规定》的函》(〔84〕署行字72号)
2.《关于对随“中标”项目来华的外方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84〕行字94号)
3.《海关对“引进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暂行规定》(〔84〕署行字20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84〕署行字第325号)
5.《关于与我签订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协议的中外厂商派驻我方人员进口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495号)
6.《关于对来华外国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84〕署行字596号)
7.《关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海南岛引进专家办理海关手续的通知》(〔85〕署行字436号)
8.《关于履行贸易协议的中外厂商派驻人员进出境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88〕署行字第174号)
9.《外国常驻人员进口小汽车范围的说明》(〔89〕署监二字第612号)
10.《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学生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二〔1991〕555号)
11.《关于启用新修订的〈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和〈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的通知》(监二(一)〔1991〕770号)
12.《关于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学生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二〔1991〕1492号)
13.《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及公私用物品管理年限等问题的通知》(署监二〔1992〕1276号)
14.《关于外国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手续问题的通知》(署监二〔1993〕1378号)
15.《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署监二〔1994〕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