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并政办发[2005]78号
发布日期:2005-8-3
执行日期:2005-8-3
生效日期:1900-1-1
为贯彻落实《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确保城市安全,现就加强我市施放气球管理通告如下:
一、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放气球管理工作,承担市辖六区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及日常管理事务。清徐县、阳曲县、古交市、娄烦县气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各级公安、安监、城管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配合气象部门,搞好施放气球活动相关管理工作。
三、本市范围内的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提前3—5天向市气象局或所在地县级气象局申请,经批准方可施放。
四、市辖六区范围内人口密集地区或大型活动庆典场所,禁止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灌充气球。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的气球;施放气球必须设置由市气象局统一制作的识别标志。
六、市县两级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无证和违规施放气球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二00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