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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9-23

发文单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文  号:株政发〔2006〕30号

发布日期:2006-9-23

执行日期:2006-10-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株洲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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