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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08年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04-16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银政办发(2008)104号

发布日期:2008-4-16

执行日期:2008-4-16

生效日期:1900-1-1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银川市2008年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银川市2008年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对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现有22万多辆机动车,机动车排气污染日趋严重。由于没有形成完善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督管理机制,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和治理工作相对滞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不到20%,与“创模”指标要求相距甚远。为确保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顺利开展,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和治理工作势在必行。

  二、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

  根据《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由市环保局牵头,成立“银川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和治理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公安局、质监局、交通局、规划局组成,负责对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和治理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协调、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

  (一)机动车排气检测由公安、环保、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出台相关规定和制度,将排气检测作为机动车年度安全审验的先置条件,凡未经排气检测或排气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部门不得办理其他审验。

  (二)适时推行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启动检测线建设的筹备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做好立项、备案、核定收费标准等工作。

  (三)市环保局根据《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规定,对排气检测线的环保检测进行监督,各排气检测机构应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四)按照“检、治”分开的原则,由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和治理办公室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治理企业及治理设备的审定工作,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审批此类项目。其中,属基本建设项目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办理。

  (五)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和治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治理企业服务质量、收费情况的监督,并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对各排气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查,避免漏查虚报。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机动车排气路(抽)测工作。科学规划建立流动抽测网点,增加监督抽测频次,对超标排放车辆提出治理要求,跟踪落实治理措施。

  (二)全面施行“双怠速法”,停用“怠速法”检测机动车排气。公安、环保等部门和检测机构要做好衔接和社会宣传工作。

  (三)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和治理办公室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启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达到“国Ⅲ”排放标准以上的车辆发放绿色标志,不达标的发放黄色标志。

  (四)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抽测时排气不达标车辆,由环保、公安、交通部门依照有关 进行处罚并限期治理。

  (五)禁止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经有关部门批准确需进城的车辆,其排气必须达标,不达标车辆需经治理达标后方可进入。

  (六)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对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新颁布标准情况及淘汰车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七)市环保局按照相关检测标准和方法的要求,完成机动车排气抽测设备的购置。采用招标的方式,引进资金建设简易工况法机动车排气检测线,检测线的技术设备须经质监部门认证。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机动车安全年检同时进行,时间为2008年1月至12月。

  (二)机动车排气抽测时间为2008年4月至12月。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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