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淄政发(2008)19号
发布日期:2008-4-12
执行日期:2008-4-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于2002-2007年组织开展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全市城乡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为建设生态和谐宜居城市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整治效果,改善人居、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2008-2010年继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提高城乡环境质量为目的,用3年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第一年,集中进行垃圾、污染、六乱、绿化专项治理,解决城乡环境脏乱差问题;第二年,扩大范围,提升标准,促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向纵深发展,建立起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第三年,规范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巩固综合整治成果,实现城乡环境整洁、有序、和谐的目标。
二、整治活动范围
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范围为全市城区、城乡结合部和乡镇驻地,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及所有村庄。
三、整治活动内容
(一)垃圾治理。彻底清除城区、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视野范围内村庄积存的垃圾和白色污染,并按照城区“一日两扫、巡回拣拾、全日保洁”,非城区“一日一扫、巡回拣拾”的要求,建立全覆盖的城乡环卫体系,实现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管理的目标。上半年,城区要按照专业化、袋装化、网格化、数字化的要求,建立起全覆盖、全时段的保洁体制,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环卫管理工作,配足环卫管理和作业人员,区县环卫部门要加大对乡镇、办事处环卫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的力度,加大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力度。各区县、高新区2008年上半年要完成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相配套的压缩式垃圾转运站(中转站)建设,并配备密闭运输车辆,年内完成原垃圾填埋场治理任务。2008年年底前城区生活垃圾收集率、压缩密闭运输率、无害化处理率全部达到100%,乡镇的生活垃圾(除少数偏远乡镇)要逐步纳入城乡一体化运输处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实行统管统运,集中处置。(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督导单位:市建委)
2008年6月底前彻底清除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积存垃圾和白色污染,增加路面清扫车上路频率和上路时间,严格控制并及时清理沿途撒漏,加强扬尘治理,淘汰落后的清扫保洁设备。(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督导单位:市交通局)
加强境内河道治理,彻底清理河道内的积存垃圾和漂浮物,加强监管,保持环境整洁,城区河道要达到水清、岸绿、坡洁的要求。(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督导单位:市水利与渔业局)
(二)环境污染治理。加强大气、水体污染及粉尘治理,企业的废气、废水、烟尘必须达标排放。综合治理烟囱冒黑烟问题,建成区内所有茶水炉以及洗浴场所等的锅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依法关停、取缔污染严重的“土小企业”,对未办理环保手续的企业依法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所有燃煤锅炉必须配套安装脱硫除尘设备。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检机动车排气达标情况,机动车路检、抽检率不得低于4%.(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督导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三)城市“六乱”治理。依法整治城区、乡镇驻地和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村庄的乱搭乱建。依法拆除整治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简易棚亭、工棚、铁皮房、临时遮阳棚,依法整治残墙、断壁、破房等,使之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近郊乡镇沿路两侧30米范围内具备合法手续的破旧建(构)筑物(含村庄民房)墙体统一清洁、粉刷。依法整治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沿线两侧的废品收购点。依法拆除整治范围内无手续或手续超期的大型立柱式广告牌和违反规划、无手续或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楼顶广告、墙体广告、立式平面广告和顺街条幅、各类落地广告牌,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过街横幅、充气拱门等临时性广告;按照“一店一牌,统一设置位置、统一设置高度、统一设置标准”的要求,规范、整治沿街门头牌匾。依法整治城区主、次干道、窗口地段、背街小巷及近郊镇、城乡结合部的乱堆乱放问题。整治或依法取缔各类越门出摊、店外经营、流动经营、露天烧烤及未经批准的早市、夜市;整治或依法取缔占道经营、洗车、修车、铝合金、广告牌等加工制作点以及在门头外摆放货物、展销货品等;依法整治和规范城区内集市、配货市场及劳务市场。清理、涂刷辖区内各种建(构)筑物、墙体、各类城市基础设施、树木及路面上的乱贴乱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私运乱倒行为。(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督导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四)绿化治理。重点抓好沿水系、沿道路、环城镇、环企业、环村庄“两沿三环”绿化及管理范围内的环境治理,新建林带500公里以上,造林成活率达到96%以上。抓好绿化带日常管理,绿化带内无杂草、垃圾、白色污染,不得种植农作物,无人畜毁坏林木现象,树体管理规范,及时清理死株枯枝并及时补植,做到绿化带整洁美观。林木病虫害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林木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3‰以内。建立管护队伍,配备专职护林员。(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督导单位:市林业局)
(五)中心城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着力解决中心城区垃圾清运、环境污染治理、道路治理、城市六乱清理和广告治理、河道治理、绿化治理等问题,力争年内面貌有大的改观。(责任单位:张店区、淄川区、桓台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督导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继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是实施“环境立市”战略、建设生态和谐宜居城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认真、专业、务实的政风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工作机构,落实活动经费,确保活动顺利进行。为加强领导,市政府确定调整充实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中心城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选准突破口,找好切入点,强化部门协调,进一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整体推进,下大气力抓好整治活动各项工作落实。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 4月20日前报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广泛宣传,全民参与。各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集中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编发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简报。各区县、高新区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面,形成人人关心、爱护城乡环境,支持、参与整治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监督考核。从2008年起,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列入政绩考核内容。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日巡查、周督查、月考核、年总评制度。要按照本意见和考核细则要求,认真组织好对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督查考核。市政府将于年底对整治成效突出的区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淄博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周连华(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孙中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东军(市建委主任)
温义(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成员:柳奇(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宋娟(市建委副主任)
高天长(市交通局副局长)
苗其山(市水利与渔业局副局长)
于学祥(市林业局副局长)
谢锡锋(市环保局副局长)
杨继明(市规划局副局长)
徐同海(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李政(市路灯管理处处长)
杜海圣(张店区副区长)
李涌(淄川区副区长)
李森(博山区副区长)
于军(周村区副区长)
许刚(临淄区副区长)
王金栋(桓台县副县长)
孙英涛(高青县副县长)
王怀志(沂源县副县长)
李新胜(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刘东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宋娟、徐同海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中心城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温义兼任办公室主任,徐同海、杜海圣、李新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宋娟负责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徐同海负责中心城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办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