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琼府办〔2008〕46号
发布日期:2008-4-11
执行日期:2008-4-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察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 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特许经营项目业主招标的中标人在投标时已作出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承诺,或者中标人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财政贴息和补贴、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以及使用国债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进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保《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十一五”建设规划》顺利实施,实现全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十一五”规定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是指省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监察、评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的对象是本省辖区内政府投资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人、有关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建设情况。
第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接受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督查。
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进展情况。
1.前期工作准备;
2.项目建设技术标准落实情况;
3.建设程序规范情况;
4.建设进度;
5.施工安全措施。
(二)资金管理。
1.本级财政资金落实情况;
2.工程投资控制;
3.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4.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效能情况。
1.工程质量;
2.工艺设备运行;
3.污水处理厂投产负荷率;
4.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四)组织保障情况。
1.制度建设情况;
2.组织机构建设;
3.目标管理落实情况。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工作由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省发展与改革厅、国土环境资源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派员参加。
第七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应当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每个季度进行一次,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督查次数。
第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方式: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工程相关文件、资料;
(三)现场检查。
第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查组督查结束后及时将督查结果反馈被督查单位。被督查单位应按照督查意见,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工作情况书面汇报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省政府书面汇报督查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项目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主动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执行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实行项目限批,停止本级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各类资金的安排;园林城市(省级)的创建、文明城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卫生模范城、环保模范城和“椰岛杯”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评比一律不予通过;对于本级筹措配套资金未能足额到位的,下年度从省财政转移支付中等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