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文 号:济政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4-11
执行日期:2008-5-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
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 责任。
第十三条 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第十五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决定和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考核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应当定期在政府网站、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或者采取其他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公布。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