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洛政(2008)51号
发布日期:2008-4-9
执行日期:2008-4-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制定的《2008年洛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洛阳市2008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造条件,根据《2008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积极推进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保验收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完成脱硫工程建设任务,对铁合金、电石、刚玉行业进行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继续对涧河、瀍河市区段进行排污整治,指导全市生态文明村创建,推动全市减排工作,确保2008年度COD排放量控制在4.19万吨以下、二氧化硫控制在24.56万吨以内目标完成,促进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电力企业脱硫工程建设。
1. 工作任务。
未建成脱硫设施建设的电力企业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已建成脱硫设施的电力企业要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0%,投运率不得低于95%),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市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确保稳定准确传输。
2. 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热电站脱硫工程于2008年6月底建成投运;洛阳新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伊川电力集团总公司所有发电机组烟气脱硫工程5月15日前全部建成投运。洛阳新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洛阳豫能阳光热电有限公司、洛阳华润热电有限公司、洛阳永龙电力有限公司4家企业的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炉外脱硫工程应于2008年11月底前建成(经省局同意不建设炉外脱硫的按省局要求落实)。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负责监督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铁合金、电石、刚玉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对全市铁合金、电石、刚玉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逐一确定整治措施、目标、完成时间。对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依法给予处罚;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市相关政策,环保手续完备但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铁合金、电石、刚玉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豫环文(2008)79号)。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8年4月15日前,各县(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铁合金、电石、刚玉生产企业进行排查,核定限期治理和关闭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核查要完全彻底、不留死角,如有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落实。
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按四条标准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市发改委负责督查。
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评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要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按时完成治理任务,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对10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和洛阳供电公司负责落实。
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但符合现行环境准入条件的新建项目,2008年4月20日前停产(停建)到位,6月底前完成环评等有关环保手续,按环评批复要求完成验收治理任务后,经环保部门同意方可(试)生产。此项工作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以上工作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涧河、瀍河(市区段)排污整治。
1. 工作任务。
对涧河、瀍河市区段进行排污整治,原则上应将涧河、瀍河市区段排污口全部进行封堵,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目前不具备截污条件确需暂时保留排污口的,应经市水利局同意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其中,工业污水应做到达标排放,暂时保留的排污口由排污单位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标志;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建委设置规范标志。城市管网条件具备后,排污口应立即封堵。
通过整治,改善涧河、瀍河市区段水环境质量。
2. 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排污整治任务。
此项工作由市建委、水利局负责,市环保局、规划局、公用事业局及涧西区、西工区、瀍河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 工作任务。
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实施搬迁、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 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8年6月底前,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监督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搬迁、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
以上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五)污水处理厂运行及监管。
1.工作任务。
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完善干、支管网,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加快污水处理厂脱氮能力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脱氮能力;建立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6年竣工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5月底前管网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2007年竣工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9月底前管网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所有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全年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建委、公用事业局、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
2006年底以前已竣工,尚未进行环保验收的污水处理项目2008年5月底前要完成环保验收;2007年竣工的污水处理项目2008年9月底前要完成环保验收;2008年4月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完成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联网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
以上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六)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1. 工作任务。
对偃师市和孟津县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进行调查,对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实施环境治理,使其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重点督促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使15个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文明村标准,3个行政村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标准。
2. 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8年4月15日前偃师市和孟津县将拟治理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各县(市、区)将拟建成生态文明村的行政村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并确定养殖治理方案和村庄整治方案。11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对养殖企业(小区)进行验收,生态文明村进行考核。
以上工作各县(市、区)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七)各县(市、区)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各县(市、区)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务必取得实效。整治方案4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
(八)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
对2005年以来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内的关闭企业、限期治理企业逐一排查。重点检查关闭企业是否死灰复燃,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关闭企业出现反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责任。重点监督2007年未完成深度治理任务、采取停产治理的化肥(化工)企业加快治理进度,治理工程完成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恢复生产。2008年10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应依法实施关闭。对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开工生产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标准:污水处理设施连续正常运行;外排水质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流量计运行正常并联网;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规章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
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和生态文明村建设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开展生态文明村创建的行政村达到省、市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重点流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和脱硫电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及违规新上重污染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新上污染项目。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和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予以进行挂牌督办。对违反环境保护 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五)责任追究。
2008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当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8年4月2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在本年度11月底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
(七)加强调度。
各县(市、区)应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