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2005]55号
发布日期:2005-6-23
执行日期:2005-6-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任务,落实措施,确保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及时、科学、高效开展。省人工增雨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省人工增雨减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组织。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要认真抓好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检查督促,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信息和决策参考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开展。
二、科学论证,抓好规划。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人工影响天气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做好“十一五”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将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加快省、市、县三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的建设,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科学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三、突出重点,加强人工增雨工作。近年来,我省气候变化异常,干旱问题日趋突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缓解水资源短缺作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点,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根据当地饮用供水、工农业生产用水和生态建设的需要,科学和计划地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增加水库蓄水量,提高地下水水位,优化水资源配置,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四、完善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支持。人工影响天气属于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按《通知》要求,加大对人工增雨工作的投入力度,将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