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许政办[2005]74号
发布日期:2006-7-1
执行日期:2006-7-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七月一日
许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1.2本预案是许昌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程序规范,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依据。
1.2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
1.2.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河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豫政办(2005)60号)。
1.2.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3.2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各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负责先期处置由省、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工作。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许昌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局、教育局、环保局、广电局、气象局、旅游局、许昌军分区、武警许昌支队、电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职责任务
2.2.1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任务是: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许昌军分区、武警许昌支队迅速组织指挥参加抢险救灾队伍;指导县(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任务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各类 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