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镇政办发(2008)71号
发布日期:2008-4-7
执行日期:2008-4-7
生效日期:1900-1-1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镇江市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七日
镇江市电镀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电镀行业的不断发展,电镀企业存在布局分散、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管理水平低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环境质量特别是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行业之一。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环境和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决定集中开展电镀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0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电镀行业的调查、分类、取缔、关闭工作,污染严重、未经审批的电镀企业坚决予以关闭;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电镀行业深化整治任务,使全市电镀行业发展有序、管理规范,实现电镀生产废水、废气稳定达标排放,电镀污泥得到妥善处置。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电镀及酸洗表面处理企业。
三、实施步骤
整治电镀行业专项行动分为全面排查、集中整治、深化整治和检查验收4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阶段(2008年4月1日—4月30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镀(包括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等)及酸洗表面处理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环保审批、“三同时”执行、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等方面情况,建立“一户一档”,制定一个企业一个整治方案。4月30日前,各地将排查汇总情况和企业整治方案报市环保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8年5月1日—6月30日)
各辖市(区)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根据全面排查情况,按以下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镀(包括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及酸洗表面处理企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6月30日前予以关闭取缔:(1)属国家明令禁止的土法电镀;(2)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3)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4)无污染治理设施;(5)未经环保审批;(6)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7)污染物基本不能达标排放(连续2次都不能达标的视为基本不达标)。
关闭取缔工作要切实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杜绝死灰复燃。对关闭取缔电镀企业后遗留的电镀废液、电镀污泥必须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工作必须在2008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
(三)深化整治阶段(2008年5月1日—8月31日)
对不属于关闭取缔范围的电镀企业,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按下列要求完成深化整治,并通过环保验收;逾期未能完成整治任务的,依照 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