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鲁政办字〔2006〕73号
发布日期:2006-6-26
执行日期:2006-6-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 应急响应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5.2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5.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6.7 应急资金保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7.3 应急技术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7.5 信息发布
7.6 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更新
9 责任与奖励
9.1 奖励
9.2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省政府成立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省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省民政厅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闻办、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民政厅、农业厅、卫生厅、教育厅、安监局、旅游局、气象局、地震局、保监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济南铁路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省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有关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其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省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省指挥部各类 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