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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旅游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8-21

发文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8-21

执行日期:2006-9-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旅游投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旅游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旅游投诉,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 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一年内多次被投诉且确有过错的,旅游管理部门可对其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告,并记录在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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