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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条例》的决定[修正本]

时间:2005-06-01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13号

发布日期:2005-6-1

执行日期:2005-6-1

生效日期:1900-1-1

  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日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气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对城镇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工程、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修改为“对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并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四、删去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气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重庆市气象条例(修正)

  (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工作,提高气象预报水平,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 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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