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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水系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

时间:2008-04-03

发文单位: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4-3

执行日期:2008-4-3

生效日期:1900-1-1

  为加强城市水系管理,保证城市水源地安全,确保居民饮用水质量,营造良好人居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以及《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现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水环境保护范围(包括城区段):常硝渠、姚暹渠、干河、尊村引黄五级干渠、苦池水库、盐湖、鸭子池、解州北门滩、铁北蓄水调节池,遵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标准划定保护界址。

  二、库区周边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审批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和取土;

  (四)设置排污口以及污染水资源行为;

  (五)擅自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

  (六)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三、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的水源、水系、湿地禁建区范围内,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审批各类建设项目,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四、水环境保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水务局应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置明显保护标志,告明禁止事项,加强日常监管。

  (二)监察、水务、建设、国土、环保、卫生、林业等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城市水环境的保护管理工作,并依法督促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或拆除。凡逾期不进行整改或拆除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擅自审批或监管不力的,依法追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员的行政责任和 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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