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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5-05-26

发文单位:杭州市气象局

文  号:杭气发[2005]29号

发布日期:2005-5-26

执行日期:2005-5-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确保施放气球活动安全,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和《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见浙气发[2005]38号文)有关规定,制定印发《杭州市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工作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规范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工作,保障施放气球活动安全,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和《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单位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气象局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资质的认定机构,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具体工作由杭州市气象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以下简称许可部门)负责。

  第四条 施放气球资质认定采用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通过查阅资料、口头提问、书面测试和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许可部门接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施放气球资质申请书面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列入初审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一)《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附表1);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固定工作场所(包括充灌气体存放场所)证明材料;

  (四)工作人员登记表;

  (五)《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施放气球活动所需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八)充灌气体运输、使用和存放安全许可证、检测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九)施放气球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

  (十) 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许可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施放气球资质申报受理回执》(附表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出具《施放气球资质申报不予受理告知书》(附表3),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而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

  第七条 许可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所填内容与其他申请材料是否一致;

  (二)法人资格证是否有效,经营范围是否涵盖施放气球等相关项目;

  (三)固定工作场所(包括充灌气体存放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工作人员的年龄、学历、专业等情况是否符合安全工作要求;

  (五)《施放气球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有否按期进行年检;

  (六)具备有效的《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有否达到4人或以上,其中具备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是否达到1人或以上;

  (七)开展施放气球业务所必需的器材和设备是否齐全,有否超过安全使用年限;

  (八)充灌气体运输、使用和存放安全许可证、检测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是否有效;

  (九)施放气球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施放气球安全要求;

  (十)其他材料是否符合开展施放气球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许可部门完成书面审查后,应当根据需要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现场核查通知书》(附表4),并在拟进行现场核查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许可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程序如下: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介绍和自查情况报告;

  (二)察看工作场所(包括充灌气体存放场所)及周边环境情况;

  (三)核对施放气球活动所需的器材和设备,并测试其安全性能;

  (四)检查相关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对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模拟和口头提问;

  (五)对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测试或实践考核;

  (六)对申请材料中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逐一进行核实;

  (七)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现场核查报告》(附表5);

  (八)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许可部门递交《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现场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 许可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材料初审、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是否同意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意见,并报认定机构负责人签发后生效。

  对同意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的应当填写《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决定书》(附表6),并颁发《施放气球资质证书》;不同意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的应当填写《施放气球资质不予认定决定书》(附表7),并书面告知不予认定的理由。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认定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通知申请单位,告知延长认定期限的原因。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

  2.施放气球资质申报受理回执

  3.施放气球资质申报不予受理告知书

  4.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现场核查通知书

  5.施放气球资质认定现场核查报告

  6.施放气球资质认定决定书

  7.施放气球资质不予认定决定书

  杭州市气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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