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丽政办发[2005]64号
发布日期:2005-5-23
执行日期:2005-5-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丽水气候资源丰富,但同时也是气象灾害频发的地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及人民群众与气象服务关系愈加密切,对气象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气象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推动我市气象 事业的协调、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气象 的宣传和贯彻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气象法律法规,并将气象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规划,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气象法律意识。
二、加大地方投入力度,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
各地要认真贯彻《气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4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71号)等文件精神,把气象事业作为重要的公共社会事业加以重视,理顺气象局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各县(市)政府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将地方气象事业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要加大气象台(站)改造、中尺度自动站和市、县可视会商系统等气象现代化设施建设力度,推进我市的气象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气象依法行政水平
气象部门要按照《气象法》关于“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的要求,围绕“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战略方针,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依法开展气象行政执法,重点加大施放气球和防御雷电灾害的依法管理力度,为建设“平安丽水”服务。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切实加强气象台站环境保护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气象法》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对现有的气象探测环境不得随意动迁;对于已纳入到城市建设规划的气象探测环境设施不得任意调整。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认同度。要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对于破坏或侵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要予以严肃地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并将气象建设项目、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划及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要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和现代化设备的作用,努力提高预测预报水平,为丽水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