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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08-03-31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文  号:百色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发布日期:2008-3-31

执行日期:2008-5-1

生效日期:1900-1-1

  《百色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3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谢泽宇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百色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百色市排水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发展,减轻水体及城市水源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向城市市政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污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 、法规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第七条 市自来水公司、市环保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征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收费标准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污水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统一使用市财政局指定的收费票据,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收取污水处理费的单位须到市物价局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项目的建设及污水处理项目建成后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费,不得挪作他用,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污水处理费开征三年后,污水处理项目未建成投入运行的,停止建设期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污水处理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另行核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第十条 对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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