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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防雷及施放气球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办法

时间:2005-05-08

发文单位:海南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2005-5-8

执行日期:2005-5-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防雷及施放气球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根据《 ,我省气候基本规律及成因,雷电形成机制及原理,防雷的基本理论,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电气设计技术规程,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等以及其他相关的知识。

(二)施放气球技术资格考试内容: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气球施放技术规范、操作技能与实践,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要求,制氢的基本原理及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安全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

第六条 省气象学会组织举办或者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防雷或施放气球技术培训班,对申请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申请资格的人员以自愿为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参加。

第七条 参考人员必须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置考桌外角,以便检查。

第八条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除必要的考试用品外,一律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纸条、工具等物件。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考场规则,独立答卷,禁止相互讨论、传阅、代考等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 违反考场规则及第八条有关规定者,取消考试资格,考卷作废。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当场密封考试试卷,并及时送达指定的阅卷地点。

第十一条 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地点。评卷人员由考试办组织有关专家参加。评卷人员应当按统一标准答案进行评卷,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15日内,考试办将考试成绩对外公布。应试人员对自己的考分有疑问的,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考试办查询。如需查卷,需经学会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成绩合格者,由省气象学会颁发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作为申请相应资格证书的重要凭证,2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负责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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