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海南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2005-5-8
执行日期:2005-5-8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防雷工作质量和防雷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国务院国发〔2004〕16号文件及有关 定的,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气象法》、《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气象局
二00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