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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5-04-30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石政办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2005-4-30

执行日期:2005-4-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气象探测是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保护好气象探测环境对于搞好气象工作至关重要。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其他基础设施的迅速发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的问题日趋突出。为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现就加强我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 意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气象探测基本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直接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及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针对性,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问题。为此,各级气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认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力度,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自觉性,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科学规划,完善相关制度。气象部门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标准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城镇)发展规划时要统筹兼顾,科学布局,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单位不得审批。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协作沟通机制,促进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加密自动气象站、闪电定位系统等地方气象事业项目的管理,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确保探测环境和设施安全、稳定地运行。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各级气象和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采取专项执法检查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对于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破坏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影响气象探测效能活动的行为,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石家庄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及有关技术规定

  一、石家庄市气象局所辖的石家庄市气象台地面气象观测站属于国家基本气象站、Ⅰ型自动气象站;辛集、新乐、藁城、晋州、赵县、栾城、高邑、元氏、赞皇、井陉、平山、灵寿、行唐、正定、无极、深泽县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站属于国家一般气象站,其中辛集市气象局、新乐市气象局、平山县气象局、赞皇县气象局地面气象观测站是Ⅰ型自动气象站。

  二、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技术规定和保护范围为:22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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