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甘政办发[2006]68号
发布日期:2006-5-30
执行日期:2006-5-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地震局、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提出的《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民居和乡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工作,逐步增强城乡整体防震减灾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4)76号)要求,现就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全国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地区之一,地震活动分布广、频度高、强度大、震源浅、震害重。全省2/3以上的面积、5个地级市和85%的县城位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的高烈度区,41个县区市属8度地区,是全国地震高烈度省份。14个市州均发生过6级以上地震或遭受过邻区地震的波及破坏。仅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省内就先后发生了13次破坏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多亿元。频繁发生的地震灾害,不仅给我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而且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省大中城市和重大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已经得到重视,但在广大农村和小城镇,公用建筑和农民自建住房建设抗震设防工作仍十分薄弱。据统计,我省有2000多万人口居住在农村,且大部分居住在地震烈度6度以上的应抗震设防区。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防灾减灾意识淡薄,大多数房屋未经正规设计和施工,抗震能力普遍低下,6级左右甚至更低级别的地震,往往造成大量的房屋倒塌毁损和严重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地震安全问题突出。
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造福甘肃各族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实施好这项工程,对于增强农村民房抗震防灾能力,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面临着强烈的社会需求和加快发展的良好机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为统领,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广泛发动群众,运用市场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把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与灾区重建、扶贫移民、生态移民、村镇改造和加快小城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逐步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切实提高全省农村地区防震抗震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发动、正确引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改造与新建并重;坚持政府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以群众自筹为主;坚持在全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的各级政府负责制,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强化监督,务求实效,全面提高全省农村防震抗震水平。
(三)目标任务。总体目标是按照在遭受6级地震时房屋不倒塌的原则,争取用5年时间,通过对全省农村民房震害的调查与研究,提出一系列适用不同经济水平、地震环境、房屋类型和风俗习惯的房屋抗震技术和建造图集。选择有代表性的农村地区,组织开展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提高地震重点危险区部分农村民房和公用设施的防震抗震能力。远景目标是在全省范围组织推广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成果,建立健全全省村镇房屋抗震减灾 、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村镇抗震减灾规划管理,严格规划审批,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本着不侵占新的农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鼓励村镇建设向荒滩、荒地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对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要引导农牧民按照规划布局进行建设,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开展农村公用设施和民居防震抗震普查,做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计划,开展村镇公用设施和农村民居抗震性能普查工作。要按照重点示范地区和其他地区、村镇公用设施和农村民居等不同类型层次,重点对1993年以前建成的村镇公用设施和农村民居进行抗震性能鉴定与评估。普查鉴定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村镇公用房屋鉴定工作由房屋使用单位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农民住房鉴定普查由县区市政府统一组织进行。
(四)坚持统一规划,加快村镇危旧住房改造。各乡镇所在地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实施工作,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依据乡镇总体规划,坚持抗震改造与拆迁重建并重,努力实现存量住房和增量住房与防震减灾能力同步提高。列入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计划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制定土地优惠政策,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开发商参与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建设。各地要把乡镇所在地危旧房屋改造项目纳入乡镇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实施。纳入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计划的乡镇国有企业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可享受省政府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的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费用。
(五)结合国家“十一五”重点项目,积极推进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启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省发展改革、地震、建设、民政、农牧、扶贫等部门要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制定我省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要选择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典型村镇作为示范区和示范点,结合政府政策性补贴、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水库移民、征地安置、灾区重建等,推广已开发的村镇房屋抗震防灾技术措施,在实施国家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工程的基础上,带动全省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
(六)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积极推进农房建设和改造。各级政府要按照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的原则,将建设地震安全农居与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村镇建设水平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村镇民居抗震技术服务和政策引导,鼓励农民建好房屋,改善居住条件,加快村镇建设发展。
各地在农村住房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农牧民发展庭院经济的需要,针对不同的自然、经济条件,选择不同的房屋结构,做到设施完善,方便使用。同时,要将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与扶贫移民、农村公路建设、农网改造、人畜饮水、广播电视村村通等工程结合起来,创造更加完善的居住条件。
省建设、地震部门要结合我省农村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尽快制定完善农村住房建设标准,编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的地震安全农居建设系列图集,为农民建房提供技术服务。各市州、县区市建设、地震部门要指导辖区乡镇,安排和培训专职人员,对农民建房进行现场指导。
各有关部门要开展鼓励农村和农民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资金投入、补助办法等相关政策研究,开展非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发放试点,拓宽农民建房融资渠道。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轻农民建房负担。
(七)强化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质量。各地要加强对纳入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全程监管,依法办理土地、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监理、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等手续,确保工程质量。
各级地震、建设部门要会同劳动部门,切实抓好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认真开展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和政策法规培训,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力量。承担示范工程的农村工匠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实行持证上岗。
(八)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资金。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以群众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各级示范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和农村特困户、贫困户建房。农民住房建设主要依靠农村建筑工匠完成,有条件的乡镇可将本地的建筑工匠组织起来,以互助或派遣义务工的方式参与农居建设。对自建房屋确实存在困难的农牧民,各地要组织力量进行帮助。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顺利实施。省上各类救灾重建资金、扶贫资金以及各对口扶贫单位的扶贫投入,要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结合起来。各地也要配套一部分资金,与国家和省上的补贴资金共同使用。
(九)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省上的统一安排,按照因地制宜、属地管理、分类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加强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尤其要落实乡镇领导的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
省地震局、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
二○○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