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文 号:宁政文(2008)110号
发布日期:2008-3-24
执行日期:2008-3-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 的规范性文件的函》(闽监函(2007)78号)的要求及市政府的部署,市环保局、监察局、法制办等部门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清理出《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份制改革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宁政(2002)文155号)第5点“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严禁各种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和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各级有关部门确需对其检查的,报请当地政府批准。”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予以删除,被删除条款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