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8-03-21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文  号:黔府发(2008)10号

发布日期:2008-3-21

执行日期:2008-3-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减排任务,现就做好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指导和统一部署下,全省各级各部门开拓创新、勤奋工作,污染减排取得了重大进展。2007年,全省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分别比2006年削减6.12%和0.95%,为实现我省“十一五”减排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与2005年相比,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仍增长了1.28%和0.36%。特别是,原计划应于2007年建成投运的金阳、白云、赤水、茅台、都匀、铜仁污水处理厂均未能按期建成投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减排工作。这说明一些地方或部门的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投入不落实、工作不得力等问题。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将影响我省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的完成,进而影响“十一五”节能减排总体目标的实现。针对这一严峻形势,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尽快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关于减排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减排的关系,真正把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力争通过一年的努力,实现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为实现“十一五”减排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重点

  根据年度减排计划,2008年全省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要比2006年分别下降10%和2%。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这一目标,分解任务,层层落实,周密部署,科学组织,确保完成。

  (一)稳步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切实加大对磷化工、煤化工、钢铁、铁合金、洗煤和轻工等行业的水污染治理力度,进一步削减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通过分期分批实施污染减排限期治理项目,督促上述行业重点企业推广使用废水循环利用技术,努力实现废水少排放或零排放。宏福实业总公司酸性废水回用工程、中化开磷剑江化肥厂生产废水回用工程、贵州化肥厂有限公司生产废水“零排放”工程、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排口深度治理工程和望谟平郎糖厂、贞丰糖厂生产废水治理项目必须在2008年内完成。督促燃煤发电机组按计划建设脱硫设施,同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已建成的烟气脱硫设施稳定运行。中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习水发电厂、黔北发电总厂1-4#机组烟气脱硫设施要确保在2008年上半年前全面建成投运;国电安顺电厂、纳雍一电厂1#、2#机组、黔北发电总厂5#、6#机组和贵州黔桂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5#机组脱硫设施在2008年底前必须建成投运;凯里发电厂2×125MW机组在2008年年底前关停。

  (二)进一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我省化学需氧量的90%以上来源于生活源,要确保完成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必须加快建设和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各地区要迅速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2007年未按计划建成投运的金阳、白云、赤水、茅台、都匀、铜仁污水处理厂要保证在2008年上半年前建成投运;小河二期、安顺、平坝等15个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在2008年内建成投运;开阳、六枝、镇宁等28个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在2008年内开工建设;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内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运行负荷。同时,尽快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全省城镇必须在2008年6月底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长江三峡水库上游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0.8元/吨,其他城镇为0.6-0.8元/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积极争取国债专项资金和中央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资金支持,落实并用好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各地要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向银行贷款和征收污水处理费等方式,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同时,加大市场融资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千方百计确保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年度建设计划。

  (三)加快调整优化工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坚决防止以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等形式新增落后生产能力。继续关停电力、钢铁、建材、焦炭、化工、造纸、食品等行业的一批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

  (四)加强统计和监测工作。各地要按照《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污染减排的统计、监测工作,将新增量与GDP和能耗指标挂钩,减排量与工程措施、结构调整和管理手段挂钩,将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与减排数据核算挂钩。建立和完善减排工作的现场核查、季度调度、数据直报、计划备案、信息审核、预警、统计、监测等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贵阳电监办等单位签订的《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已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分解到年度,并提出了年度具体目标和要求。各市(州、地)要尽快完成辖区内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排污单位,落实到具体污染治理项目,切实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

  (二)落实考核制度。各地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减排工作指标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将根据《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各地落实本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半年核查督查和年终考核。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将全省污染减排工作纳入省人民政府督查程序,由省政府督查室开展专项督查。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对重点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重点减排工程的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环境行为,强化企业社会责任。要根据管理权限,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不能稳定达标的单位,分批、分期下达环境污染限期治理任务;对主要污染物未达标、达量排放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要实行限产限排,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对超环境容量、超排污总量、执行关停淘汰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

  (四)深入开展污染减排全民行动。充分调动有关协会、企业和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意识,促使公民自觉履行环保义务,尽快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质量信息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增加环境管理透明度,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公示等形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查处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污染问题。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