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5-3-29
执行日期:2005-3-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驻运及市营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山西省防雷减灾办公室《关于2005年度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防雷设施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晋雷办发[2005]7号)和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将全市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做到领导负责、责任到人、措施得力,防止因雷击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杜绝因雷电而引发的重大事故,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加快我市防雷减灾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进程,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防雷设施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市防雷设施安全大检查由市气象局牵头,安监、公安、城建、消防等部门配合进行。同时邀请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单位参加。
二、检查重点
今年的防雷安全检测工作除进行常规的年检外,特别对煤炭、石油、交通、电力、通讯等重要部门及国家、省、市级优势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开展重点检测,确保本单位年度的防雷安全。需要重点检测的行业、部门和单位有:
(一)民爆物及烟花爆竹行业、化工、石油和电厂等生产、运输、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事业单位;
(二)学校、医院、酒店及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等;
(三)银行、证券、通信、煤矿、电力、广播电视等;
(四)建(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优势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
(五)铁路、公路、民航机场、桥梁及运输业;
(六)生产指挥系统、信息系统工程等各种计算机网络;
三、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1、建筑行业从事防雷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
2、防雷工程设计单位;
3、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规范》(2000年新版)、GB50343—2004规定必须设置、安装防雷设施的有关单位。
(二)检查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12米以上)、孤立建(构)筑物和重点工程项目是否经过防雷机构的设计审核,分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是否安装了防雷设施;
2、所有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或防雷设施检测监理资质证、上岗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检测、无证拒检的检查规程;
3、过去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是否按防雷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
4、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制度;
5、各类高层建筑、计算机设备(通讯网络系统)、低压配电系统、易燃易爆物仓储场所和其它需要安装防雷设施的建筑和场所是否配备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防雷设施;
6、现有的防雷设施、防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相关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四、检查时间
4月1日至10月31日。
五、整改措施
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存入全市防雷安全档案库。对检测合格的单位,发给检测合格证;对检测不合格的单位,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同时各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后要限期采取整改措施,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须限期整改,否则将依照《山西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中有关规定处罚:
1、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2、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3、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4、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5、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6、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7、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六、要求
检查中,要认真落实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今年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检查,注重落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做到“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1、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迎接防雷设施安全大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2、正在施工或准备施工的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将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有关材料(资料、图纸)报送当地防雷机构接受审核和验收。
3、2003年以来已建好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工程未经审核和验收的单位应主动向当地防雷机构补办手续。验收合格的,发给山西省防雷减灾办公室印制的《山西省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4、当年未进行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主动向当地防雷机构申请检测,对检测出的问题要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5、对拒绝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依照《山西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以及有关安全生产 院强制执行;对不接受检查,形成雷害事故的单位与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